对英国上诉法院在 *Batavia Eximp & Contracting (S) Pte Ltd v Pedregal Maritime SA*(*The Taikoo Brilliance*)案中判决的最新分析,突出了索赔处理中的一项重要经验:取得担保并不等同于启动能够裁决货物索赔的实体程序。
**已核实事实。** 上诉法院于2026年9月4日作出判决。争议涉及从新西兰运往印度的松木原木,其中部分货物装载于甲板。提单持有人通过在新加坡扣押一艘姊妹船取得担保,但在被指称的不当交付发生一年多后才启动伦敦仲裁。法院裁定,仅为取得担保而提起的程序,不构成《海牙—维斯比规则》第III条第6款一年时效意义上的“诉讼”。能够对实体争议作出裁决的程序必须在适用的一年期限内启动。
法院还审查了第I条(c),该条规定,若运输合同载明货物在甲板运输且货物确实如此运输,则该甲板货不属于规则所称的货物。法院认为,当只有部分非同质货物装于甲板时,提单仅写明甲板装载数量,不能充分准确地识别受影响的具体货物。因此,甲板货物仍受《海牙—维斯比规则》约束,包括一年时效。法院指出,在适当案件中,通过批号或序列号进行识别,可满足确定性要求。
**为何重要。** 该判决提醒业内,保存货物索赔权需要并行落实两项工作。第一,扣船、担保谈判和保全措施,应与启动有管辖权的实体程序,或在合同或公约期限届满前取得明确书面延期这项要求分别处理。索赔处理人员应在首次通知时记录交付或预计交付日期,识别适用提单和争议解决条款,并明确时效日程的责任人。
第二,该判决揭示了甲板与舱内混合装载情况下的文件控制风险。若不能将不同价值的具体货物与其积载位置对应起来,“甲板X件”之类的表述可能不足。装货前,承运人、租船人和代理人应核对积载图、货物清单和提单记载。对货方和保险人而言,检验证据应保存包装件、批次、捆包或序列号,并同时保留货况记录、照片和理货数据。这些证据不仅可能影响损失原因和金额,也可能影响适用的合同制度。
这是一项基于该案具体措辞和事实的英国上诉判决,并非适用于所有运输合同的普遍规则。不过,当货物依据《海牙规则》或《海牙—维斯比规则》部分甲板运输时,其实务启示具有广泛意义:准确的货物识别和时效管理必须纳入初始响应,而不能在损坏或不当交付被指称后再行补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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